2010年9月3日

這等判決

最近鬧的沸沸揚揚的6歲女童性侵案,主要爭議在法官認為無法證明「違反女童意願」。
法官有小孩嗎?6歲小孩知道發生了什麼事嗎?
在這個網站查了判決文http://jirs.judicial.gov.tw/fjud/
原判決如下:


【裁判號】99,訴,422
【裁判期】990618
【裁判由】妨害性自主罪
【裁判文】 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99年度訴字第422號
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丙○○
選任辯護人 xxx律師
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99年度偵字第
542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  主  文
丙○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,處有期徒刑年貳月。
    事  實
~~~~未完~~~~

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:

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
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
。
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
有期徒刑。
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7 年以下有期徒
刑。
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3 年以下
有期徒刑。
第 1 項、第 3 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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